未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安全培训!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即日起,推出「典型案例」专栏,选取真实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以安全生产助力高质量发展。
本期聚焦
未按规定对派遣劳动者
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执法人员对某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两名劳务派遣工正在进行冲压作业,企业未对两名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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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条及裁量情况
某某有限公司未对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4万元。
案例典型性
在大量中小微企业中,劳务派遣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不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导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时有发生,工伤事故多发频发。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协议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负有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职责。